为保持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,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,严防意外事故发生,牢固树立环保意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:
1.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(废气、废液、废渣)物质、实验用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残留物、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。
2.动物实验后,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,必须统一收集,集中存放,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处理。
3.实验用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
3.1实验用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剧毒物品管理规定。
3.2实验用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由中心统一收存,妥善保管;由资产处不定期回收处理。
3.3盛装、研磨、搅拌剧毒物品(麻醉品、药品)的工具必须固定,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。
3.4带有放射性的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: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。由资产处负责定期检查,统一处理。
4.三废(废气、废液、废渣)的处理规定
4.1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,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,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,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。
4.2严格控制污染源,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及其他废弃物,提倡综合利用。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。本中心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资产处并提出具体意见。
4.3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,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。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内要安装排风设施,保持室内空气流通。
4.4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,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;对废酸、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;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,中心统一回收、保存,由资产处不定期收集、处理。